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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206號
原 告 高武正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合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李德合、李柏在、李勝仁、李束霞、李美和、李重儀、李秋慧、李崇偉、邱李秋美、蔡李秋燕、李麗芬、李國彬、李學銘、施李翠麗、李川龍、李文福、賴李鏡月、李得富、李定卿、李英桃、李蜜、李英美、陳李美玉、李清雲、李銖輝、李碧花、李水秋、李麗香、劉丁汶、劉東佳、劉敏左、莊劉敏快、李劉阿紡、柳劉秀鈴、陳劉登惠、吳清敏、吳益金、吳素貞、吳師伍、吳如意、吳士林、李莊春言、李忠峪、李秀柳、李彥輯、李莊玉花、李文郎、李淑珍、李麗玲、李品萱、李周秀枝、李百恩、李淑芬、李育魁、李沂珍、李淑絹、張容慈、曾薺稼、李宸宇、李清吉、李水木、李大丁、李清水、李石成、李樹王、李昭源、李炎山、李貴秋、李文智、李文宙、李戊寅、李幸助、李政勳、李張秋雲、李美娟、李少白、李少平、李奇鴻、李私逢、李再添、李秋勇之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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