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小,40,2015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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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港竣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劉漢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1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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