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簡,214,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營簡字第214號
原 告 景大山莊
法定代理人 陳咨頤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冠璟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0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並不得提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又原告屬合夥組織,並經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其記載方式調整為如當事欄所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8日與原告簽訂104年度之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而原告並於103年9月24日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給付被告公司104年全年度之清除報酬。

經查,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2項之約定,可知被告公司約每週需至原告處清運3次,惟被告公司自103年12月起迄今,均未至原告處為廢棄物清除之工作,顯屬系爭契約第9條第2項第3款之重大違約情事,原告爰依民法第255條、第258條第1項、第259條之規定,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於104年1月22日送達,故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之規定,被告公司自有返還系爭支票予原告之義務。

㈡、兩造所共同訂定之系爭契約第5條載明債務履行地為原告之營業地點即臺南市○○區○○里○○○00號,故本件屬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應無違誤。

㈢、並聲明:⑴被告不得提示並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與被告公司於103年9月18日與原告簽訂104年度之系爭契約,並於103年9月24日以系爭支票給付被告公司104年全年度之清除報酬,及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於104年1月22日送達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及104年1月22日送達之台南成功路郵局000176號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

㈡、從而,原告本於兩造系爭契約已合法解除,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之規定,訴請被告公司返還系爭支票予原告,並不得提示,為有理由。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2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
│附表:(帳號:00000000000000)                              │
├─┬───┬───────┬────┬─────┬─────┤
│編│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 支票號碼 │ 付 款 人 │
│號│      │              │ 金 額  │          │          │
├─┼───┼───────┼────┼─────┼─────┤
│1 │景 大 │104年1月31日  │204000元│ FA0000000│白河鎮農會│
│  │山 莊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