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簡,217,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營簡字第21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黃宇蓮
被 告 鄭朝琴
鄭鈺璿
鄭寬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鄭朝琴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新臺幣(下同)89,92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詎被告鄭朝琴因無力還款,為逃避強制執行,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00鄰○○路0段00號房屋之權利範圍3分之1(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94年10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鄭鈺璿、鄭寬宏(各取得權利範圍6分之1)。

被告間所為系爭房屋之買賣係為脫產,且未取得相當於財產價值之對價,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行為即為無償行為。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間就系爭房屋於94年9月26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94年10月4日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鄭鈺璿、鄭寬宏應就系爭房屋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鄭朝琴所有。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2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4條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移轉系爭房屋之原因雖登記為買賣,實質上為無償贈與行為乙節,未舉證以實其說,已有疑義。

又依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04年6月25日檢送之系爭房屋移轉登記全卷資料,系爭房屋確以買賣為移轉登記原因,買受人為被告鄭鈺璿、鄭寬宏,出賣人被告鄭朝琴,是被告間確有為有償交易系爭房屋之意思表示,況依系爭房屋之買賣移轉契約書,其內載明買賣之標的物、價金,並無不合理之處。

是原告空言被告間買賣系爭房屋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實為無償行為云云,尚難憑採。

本件原告就被告間移轉系爭房屋合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乙節,未舉證以實其說,其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買賣系爭房屋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另請求被告鄭鈺璿、鄭寬宏塗銷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而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附表: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    │        │樣主要├────────────┤        │
│  │建號│建物門牌│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    │範   圍 │
│號│    │        │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合         計        │        │
├─┼──┼────┼───┼────────────┼────┤
│1 │柳營│臺南市柳│鋼筋混│總面積:271.56          │3分之1  │
│  │區士│營區士林│凝土加│1層層次面積:32.73      │        │
│  │林段│村12鄰柳│強磚造│2層層次面積:70.27      │        │
│  │309 │營路2段 │/004層│3層層次面積:70.27      │        │
│  │建號│21號    │      │4層層次面積:64.51      │        │
│  │    │        │      │騎樓:33.78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