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簡,36,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36號
原 告 沈榮宗
訴訟代理人 沈新發
被 告 沈繼光(即祭祀公業沈武德侯管理人)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薛羽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終止租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4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4號事件訴訟(原告起訴聲明之第一項)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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