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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44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李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4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通知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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