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簡,98,2015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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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瑞益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羿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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