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5,營小,21,2016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2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被 告 黃鑾英即楊黃鑾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花蓮縣壽豐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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