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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維
訴訟代理人 李宗達
被 告 林侯瑞香
訴訟代理人 林雨建
被 告 金陳侯花
訴訟代理人 吳振寬
被 告 侯楊尾(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吳侯金霞(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侯龍輝(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侯龍興(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侯永源(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侯金鳳(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侯許月華(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德明(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德雄(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侯德宏(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羅邦忠(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羅宏自(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羅惠珍(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周謝淑惠(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秀雲(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王吳金研(即侯六、侯逑之繼承人)
被 告 吳富貴(即侯六、侯逑之繼承人)
被 告 吳連揮(即侯六、侯逑之繼承人)
被 告 吳玉龍(即侯六、侯逑之繼承人)
被 告 王卓立(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王釋三(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王則親(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沺丰(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王鈴玉(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王貴玉(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羅靖淳(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羅孟琪(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吳建南(即侯六、侯逑之繼承人)
被 告 吳芳雅(即侯六、侯逑之繼承人)
被 告 王保懿(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柯和蘭(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漢杰(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子杰(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仁杰(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張綺容(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宜哲(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宜庭(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純慈(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女眞(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斯陶(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秉真(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娟娟(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玲玲(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景涵(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千乘(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琬媜(即侯六之繼承人)
被 告 黃翔(即侯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吳連輝」記載,應更正為「吳連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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