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5,營小,11,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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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1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吳淑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苗栗縣竹南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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