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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0號
原 告 陳炯宏
被 告 鄭宇傑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11日上午9點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確認被告公司名稱,若有錯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更正,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被告鄭宇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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