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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陳啟明
原 告 楊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順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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