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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水波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二、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上開土地全部共有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共有人中有死亡者,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四、具狀確定本件起訴被告及起訴聲明,且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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