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6,營簡,147,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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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47號
原 告 沈美蓮
被 告 沈明賢
沈美金
周慧峯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沈慧玲
被 告 周慧謹
沈慧宇
沈慧宙
沈育宗
沈佳慧
沈幸燁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5月31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42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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