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小字第21號
上訴人即被告 曾劉完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喜樓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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