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84號
上訴人即被告 何良俊
上訴人即被告 何良群
上訴人即被告 何良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寶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