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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彩琴
何新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何勝琳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分別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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