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6,營簡,536,2018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36號
原 告 萬振忠
原 告 田開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高陳采杏
被 告 高千雅
被 告 高千惠
被 告 高健夫
被 告 顏朝寬
訴訟代理人 顏朝宏
被 告 姜秀英
訴訟代理人 陳滄墻
被 告 吳忠男
被 告 張彩華
訴訟代理人 蘇澄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一關於找補面積「姜秀英+0.05」記載,應更正為「姜秀英+0.5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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