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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蘇寶蘭
被 上訴人 蕭米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4月20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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