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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調字第315號
原 告 楊庭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珮珊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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