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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7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芳義
上訴人即被告 黃佳雄
上訴人即被告 黃芳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寶玉、黃永熏、黃子侑、黃敏華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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