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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5號
原 告 羅仁義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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