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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小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嘉琳即千弘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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