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勞簡字第6號
108年度營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謝金利
陳祈伍
被 告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侯崇文
被 告 沈柏青
沈芳如
陳顏麗玉
陳亮光
王彩雲
沈怡良
蘇慧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吳燕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關於「被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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