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8,營小,1024,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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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營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訴訟代理人 林哲寬

被 告 王秋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按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以上1,000,000 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因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請求本院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4項前段之規定酌定賠償額。

爰審酌被告將屬於他人攝影著作之「韓國小雞麵」圖片3 張(下稱系爭圖片),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下,擅自於網路下載並張貼在其蝦皮拍賣網站「frschim 」拍賣網頁(下稱系爭網頁),而原告以創作者之身分主張系爭圖片賦予公司之形象、價值為50,000元,及被告將系爭圖片置於系爭網頁所使用之版面大小、比例、位置、置放時間不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於10,000元之範圍內,尚無不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8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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