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8,營小,129,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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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營小字第129號
原 告 鄭乃嘉
被 告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中旬,受被告陳淑貞委託承攬被告於柳營小脚腿之倉庫施工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初估工程款報價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惟被告稱系爭工程只做倉庫用途,且沒有那麼多預算,故被告明確表示只需要四吋磚壁,也無須粉刷,原告為符合被告簡化工程及降低預算之要求,重新報價為15萬元,當時雙方明確溝通且了解工程預計完工狀態,並同意上開報價,嗣系爭工程正式施工後,被告要求變更為八吋柱子及地基磚八吋,當時經雙方同意而將系爭工程款追加2萬元,總計工程款為17 萬元。

原告於系爭工程興建期間,已收取11萬元工程款,待系爭工程完成後,原告請被告檢視完成情況並收欲取尾款6 萬元,惟遭被告偕同友人多次刁難,不僅無故要求增加其他工程,且拒付尾款,原告為保權益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等語。

㈡、被告於另案刑事偵查中筆錄有承認系爭工程款總價為17萬元,只有付11萬元,還有6 萬元尚未給付。

系爭工程已完成,且被告已經有在使用。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亦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所明定。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工程約定工程款總價為17萬元,被告僅支付11萬元,尚餘6 萬元未為給付,且被告於另案偵查時亦有承認等語,業據其提出新營民生郵局92號存證信函、新營民治路郵局52號存證信函、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1893 號再議駁回處分書等資料影本為證;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據此,本件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既已依約施作完畢,而被告尚未給付系爭工程報酬之尾款6 萬元,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6 萬元,即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依職權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9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給付金錢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此外,本件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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