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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臺北市○○○路0段00號7樓
被 告 林阿標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上午10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87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4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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