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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5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博儒等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09年9月8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記錄,及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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