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簡,456,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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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4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世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臺南市佳里區北文段263、344、355、360、369、372、373、376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蘇兆茹之全部遺產、被告應繼分比例,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準備書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繼承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代位被告李忠軒行使分割被繼承人蘇兆茹遺產之權利,依上開說明,自應以被繼承人蘇兆茹之全部遺產為分割之權利客體,依卷內資料可知蘇兆茹所遺留之遺產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臺南市佳里區北文段263、344、355、360、369、372、373、376地號土地,惟原告僅以臺南市○○區○○○000地號土地為分割之權利客體,依上開說明,自不符合遺產整體分割原則,自應命原告補正其所欲分割之遺產究竟為何?並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臺南市佳里區北文段263、344、355、360、369、372、373、376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三、若原告已查明蘇兆茹之遺產為何,併請一併查明究竟以何人為被告(原告以代位李忠軒,為何仍以李忠軒為被告)及被告之應繼分為何(蘇淑華業經他人收養,為何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應繼分為8分之1),並將上開更正資料以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被告之應繼分、分割之遺產,提出與被告相同人數之繕本,逾期未提出,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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