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簡,105,2020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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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陳淑霞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1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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