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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269號
原 告 陳乃綸即美意健康家居館(獨資商號)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格雷歐企業社(合夥團體)
法定代理人 吳宇弘
訴訟代理人 林伯融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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