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簡,436,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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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436號
原 告 林佳熹
被 告 許富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6,500元,該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截至109年8月10日止,原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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