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簡補,27,2020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方宏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明清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其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何為新臺幣120,000元,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起訴狀附表編號1至11(編號11部分是否包含自小客車本身)目前市價為何?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165萬元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