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簡補,28,2020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顏錦雀

顏學政
顏渟婷
顏懷舲
李顧齡
李征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修正後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共有之臺南市六甲區七甲段(下稱同段)137、137-1、137-2、139、139-1、139-2、140、140-1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同段136-4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額)。
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1,650,000元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