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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31號
原 告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送達代收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文澤間確認車輛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說明本件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所得之利益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本件原告所得之利益為何?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165萬元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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