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9,營簡調,512,2020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就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訴狀必備之程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聲請調解,然未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109年8月24日前補正,迄未補正,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