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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調字第287號
原 告 陳士堂
陳慶員
陳進寶
被 告 陳慢
陳能達
陳皆得
黃顯仁
黃金興
陳伍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62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原物分割,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之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700元,原告對各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別為5分之2、1分之1、5分之2、30分之13、5分之2、4分之1,以此為計算基準,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57,94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7,6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陳士堂之權利範圍 原告陳慶員之權利範圍 原告陳進寶之權利範圍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合計 土地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49.88 11,700元 5分之1 10分之1 10分之1 5分之2 1,169,43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57 11,700元 1分之1 0 0 1分之1 345,969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34.72 11,700元 5分之1 10分之1 10分之1 5分之2 5,778,49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5.12 11,700元 10分之3 15分之1 15分之1 30分之13 735,758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2.08 11,700元 5分之1 10分之1 10分之1 5分之2 1,366,934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3.54 11,700元 4分之1 0 0 4分之1 361,355元 合 計 9,757,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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