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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75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邱晉威
被 告 林佳萱 原住○○市○○區○○○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75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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