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0,營司調,86,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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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司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堂寶、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堂寶積欠聲請人貸款債務新臺幣(下同)997,405元及利息、違約金及執行費用等未清償。

而其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6年8月20日就座落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5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致債權人聲請執行系爭不動產時因無拍賣實益而未能續行。

為確認前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塗銷該抵押權登記,爰提出調解聲請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確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而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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