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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司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忠、吳惠華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建忠前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信用卡及通信貸款等,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詎吳建忠為避免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21建號建物暨同段38、1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遭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竟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方式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登記於相對人吳惠華名下。
相對人間上開行為屬無償脫法行為,為依法請求回復登記予相對人吳建忠所有,爰聲請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請求回復原狀,性質上為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 榕 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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