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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營小字第6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翁明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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