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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陳美齡
被 告 張峻維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0年6月1日上午11時3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被告張峻維應到場進行當事人訊問。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被告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
三、原告應協同證人丘怡萍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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