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0,營簡,564,2022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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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蔡萬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蘭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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