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0,營簡聲,17,2021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李明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7年度營簡字第327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7年度營簡字第327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被告李明家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5年11月24日南院崑105司執正字第112421號債權憑證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李明家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107年度營簡字第327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