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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高丁
被 上訴人 周郁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及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及補正上訴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111年12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經查上訴人未前往警局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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