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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沈煒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育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民國111年8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全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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