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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270號
原 告 阮佩欣
被 告 張婉庭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9時4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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