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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2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覃芷辰(即被繼承人柯雅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郭慧瑩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271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7 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柯雅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96,868 元,及其中新臺幣128,383 元、165,222 元,均自民國110 年3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7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 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柯雅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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