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簡,282,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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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2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夏菱璤即夏菱穗即夏美華(下稱:夏菱璤)

盧春杏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盧春杏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分之1)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4941建號(權利範圍1分之1)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90年11月26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系爭土地價額為1,442,630元【計算式: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57平方公尺×1/10=549,250元】,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79,500元,系爭土地、建物價值合計為1,622,130元,系爭土地、建物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為2,000,000元,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22,1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16,137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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