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11,營簡,528,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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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528號
原 告 劉晋嘉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被 告 林佳進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宛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業經臺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之相關證明,惟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區公所租佃委員會調解;
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
原告自應補正本件租佃爭議業經調處且不成立之相關證明,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原告主張本件另有不須經調處程序即可起訴之法律依據,應於上開期限內具狀提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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